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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?公安部發布正當防衛認定新規

      時間:2020-09-04 11:19:37 次數:1976

      涉及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案件近年來受到社會廣泛關注。


      最高人民法院3日公布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依法适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》,對于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,堅決依法認定,切實矯正“誰能鬧誰有理”“誰死傷誰有理”的錯誤傾向,堅決捍衛“法不能向不法讓步”的法治精神。


      意見對準确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、時間、對象條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規則。對于正當防衛的時間,意見明确規定:“對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,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,按照社會公衆的一般認知,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,不能苛求防衛人。”意見還要求準确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,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,進行綜合判斷,準确把握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,準确認定相關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衛還是相互鬥毆。


      準确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。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。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、健康權利的行為,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、公私财産等權利的行為;既包括犯罪行為,也包括違法行為。不應将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。對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,可以實行防衛。不法侵害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,也包括危害國家、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。對于正在進行的拉拽方向盤、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、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,可以實行防衛。成年人對于未成年人正在實施的針對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,應當勸阻、制止;勸阻、制止無效的,可以實行防衛。


      準确把握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。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。對于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、緊迫危險的,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;對于不法侵害雖然暫時中斷或者被暫時制止,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的,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;在财産犯罪中,不法侵害人雖已取得财物,但通過追趕、阻擊等措施能夠追回财物的,可以視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;對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棄侵害的,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。對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,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,按照社會公衆的一般認知,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,不能苛求防衛人。對于防衛人因為恐慌、緊張等心理,對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産生錯誤認識的,應當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,依法作出妥當處理。


      準确把握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。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。對于多人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,既可以針對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,也可以針對在現場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。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,應當盡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;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、制止不法侵害,或者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,可以進行反擊。


      準确把握正當防衛的意圖條件。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産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。對于故意以語言、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,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。


      準确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。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具有外觀上的相似性,準确區分兩者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,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、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、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、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、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鬥等客觀情節,準确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。


      因瑣事發生争執,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,對于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,或者一方先動手,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,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。


      雙方因瑣事發生沖突,沖突結束後,一方又實施不法侵害,對方還擊,包括使用工具還擊的,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。不能僅因行為人事先進行防衛準備,就影響對其防衛意圖的認定。


      防止将濫用防衛權的行為認定為防衛行為。對于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,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,直接使用足以緻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,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。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,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,仍故意使用足以緻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,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。


      此外,最高法談及趙宇案:不應苛求正當防衛反擊強度要精準


      9月3日,最高法、最高檢、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依法适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,同日最高法發布7起涉正當防衛典型案例,這其中備受關注的“福州趙宇案”在列。最高法在典型意義中提到,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,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,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。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采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,更不能機械地理解為反擊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的方式要對等,強度要精準。防衛行為雖然超過必要限度但并不明顯的,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。

      涉及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案件近年來受到社會廣泛關注。


      最高人民法院3日公布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依法适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》,對于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,堅決依法認定,切實矯正“誰能鬧誰有理”“誰死傷誰有理”的錯誤傾向,堅決捍衛“法不能向不法讓步”的法治精神。


      意見對準确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、時間、對象條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規則。對于正當防衛的時間,意見明确規定:“對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,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,按照社會公衆的一般認知,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,不能苛求防衛人。”意見還要求準确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,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,進行綜合判斷,準确把握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,準确認定相關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衛還是相互鬥毆。


      準确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。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。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、健康權利的行為,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、公私财産等權利的行為;既包括犯罪行為,也包括違法行為。不應将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。對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,可以實行防衛。不法侵害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,也包括危害國家、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。對于正在進行的拉拽方向盤、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、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,可以實行防衛。成年人對于未成年人正在實施的針對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,應當勸阻、制止;勸阻、制止無效的,可以實行防衛。


      準确把握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。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。對于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、緊迫危險的,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;對于不法侵害雖然暫時中斷或者被暫時制止,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的,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;在财産犯罪中,不法侵害人雖已取得财物,但通過追趕、阻擊等措施能夠追回财物的,可以視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;對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棄侵害的,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。對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,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,按照社會公衆的一般認知,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,不能苛求防衛人。對于防衛人因為恐慌、緊張等心理,對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産生錯誤認識的,應當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,依法作出妥當處理。


      準确把握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。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。對于多人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,既可以針對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,也可以針對在現場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。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,應當盡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;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、制止不法侵害,或者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,可以進行反擊。


      準确把握正當防衛的意圖條件。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産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。對于故意以語言、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,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。


      準确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。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具有外觀上的相似性,準确區分兩者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,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、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、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、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、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鬥等客觀情節,準确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。


      因瑣事發生争執,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,對于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,或者一方先動手,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,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。


      雙方因瑣事發生沖突,沖突結束後,一方又實施不法侵害,對方還擊,包括使用工具還擊的,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。不能僅因行為人事先進行防衛準備,就影響對其防衛意圖的認定。


      防止将濫用防衛權的行為認定為防衛行為。對于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,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,直接使用足以緻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,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。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,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,仍故意使用足以緻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,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。


      此外,最高法談及趙宇案:不應苛求正當防衛反擊強度要精準


      9月3日,最高法、最高檢、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依法适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,同日最高法發布7起涉正當防衛典型案例,這其中備受關注的“福州趙宇案”在列。最高法在典型意義中提到,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,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,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。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采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,更不能機械地理解為反擊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的方式要對等,強度要精準。防衛行為雖然超過必要限度但并不明顯的,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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